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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忏六聚法篇第九

释忏六聚篇

篇目忏是能悔心,六聚即所犯过,法通理、事,化、制不同,局题就宗,即指诸羯磨耳。

上诸门中,被于行净专精之人,但以五浊浇风,鼓扇尘境,不能制割,遂与犯同。若不清荡,未曰智人,覆藏瑕疵,终归显露。故当及时早忏,不可后世悔之。

叙意中,初科。初二句结前七篇正宗行相。但下,生起当篇须立之意。初叙成犯之由。五浊:时数渐减为劫浊,邪执坚固为见浊,催年促寿为命浊,三毒猛盛为烦恼浊,分别妄计为众生浊。皆非清净,故并名浊。亦名五滓,即是有情、无情二种。世间劫减情浮,逐境造业,与犯同者,入篇聚也。若下,明须忏所以。注引律二种愚人,二种智人:一、坚持不犯;二、犯已能忏,终归显露。即现、当、后三报。

今多憍伐自矜,谓能拒抗前恶,深须量度是何位人,然后自高,可得度世。不然,纵毒,知何不经?生后苦楚,孰难遭遇?

二中。憍伐自矜是愚,谓能拒抗是痴。既愚且痴,不知分量,祸至方悔,追不可及。下引摄论初地八地。一、自无过失,二、有利他,始可示行杀生等过。余凡不尔,故云不然等。纵毒即是罪皆造,故曰知何不经;业成则狱苦即至,故曰孰难遭遇。

故论说言:地狱中阴身,犹如镕铁聚,热恼烧然苦,不可得譬喻。宜当除懈怠,昼夜不休息,精勤修圣道,必使尽苦际。斯为圣言量也,同舟各审知之。

三中。智论四趣各有一偈,此引地狱偈。上一偈示苦报。阴即五阴,如镕铁聚。略譬少分,故云不可譬喻。下一偈劝修。饿鬼偈云:饿鬼受秽形,其类百千种,不闻浆水名,动经千万劫。畜生偈云:畜生相残害,日夜常逼迫,愚痴暗障故,无由思解脱。修罗偈云:修罗被五道,威武抗诸天,多疑不信故,烧然诸善根。斯下,结告。舟喻圣法,可以济渡。同法、同道、同行、同学等,皆召出家奉持之士。

将欲解文,先以义显,四门分之:一、对治方法,二、理事不同,三、小大对缘,四、灭伏之意。

初中。

凡罪生也,托因从缘。因即妄心,非有谓有。随有兴我,便计彼此,即起集业。故经说言:一切诸法,自本来今,性相空寂。而众生虚妄,横计得失彼我,起不善念,造众恶业,轮回五道,亿劫不出。二者妄缘。境有色心,由之造业。不知心变,妄谓他有,还缘自心,故反缠裹。如说:三界上下法,我说皆是心。向造诸业,但知唯心,则无分别是彼此也。

义门第一。立忏意中。初科。初总标。因下,别释,又二。初示罪因。妄,无也。无而谓有,即是妄义。由随境有,谓之六尘缘影,亦名六境界心。幻化、阳𦦨、龟毛、兔角,皆喻此心。兴我起业,生死轮回,由不了此。故下,引证。诸法本空,证非有也。众生妄计,证谓有也。横计等是惑道,起不善等是业道,轮回不出即苦道。二、明罪缘。色、心二法,摄境尽故。不知心变,迷唯心故。妄谓他有,计心为境故。以心缘心,造业自缚,如蚕茧故。已上叙迷。如下,显悟。三界中,色、无色天为上,欲界为下。或云:三界无别法,唯是一心作。语少异耳。既了唯心,反观前罪,皆非他法,故云向也。

既识起因,能感后习,一感种类相续而起,二招苦报生后当受。今改前非,将修后是,从缘生灭,斯苦世法。于彼恶业,特生厌贱,发重惭愧,立对治过,洗心忏悔。

次科。初指因,即蹑上文。能下,显果。后习有二:一、即习果,二、即报果。今下,叙忏意,有三:一、生厌,二、发愧,三、立治。从缘生灭,即上因果;苦集二谛,并世间法。

忏者,梵语本曰忏摩,唐言悔往,亦曰卑敬。存二方言,故曰忏悔。忏字后立,非此书也。取其义意,谓不造新,则此忏谓止断未来,非悔谓耻心于往犯。由斯善故,已起无缘,当生无续,双碍缘续,说名行除。又由斯善,来感乐报,差彼苦缘,名为报除。若欲忏者,略知此意。

三中。初翻名。忏是略梵,悔即略华。今时篇、韵皆有忏字,乃是后加。取下,次以义分。断后为忏,耻前为悔。转因为行除,易果为报除。

然虽开忏,经论不同。如十地中,作业定故,则不可转。如涅槃中,有惭愧者,罪则非有;无惭愧者,罪则非无。斯是了义,定业难绝。

次可忏中,初科。初标示。如下,正引。十地即十地论,涅槃即如来答阇王之语。有惭非有,忏即灭故;无愧非无,不忏存故。涅槃终穷决了之义,即知余说皆为不了也。

故有解言:所造重业,三时中定、报、不定者,遇缘可转,则有相除。如造重恶,定生报受,以报可转,便加忏悔,由此忏善,亦居生报。夺恶不受,一差永定,故名报除。由行善故,亦是行除。若时、报俱定,不可不受,则转重令轻,如阇王之忏,亦名报、行两除。若时不定、报定,及时、报俱不定者,此造业微,易忏伏也。

次科三句。凡起心造罪,初中后心,有无轻重,各有八句。先明有无八句:一时有,二时无有,三句;二时有,一时无有,三句;三时俱无,三时俱有,各一句。重轻八句,例上作之。今取俱有俱重为定,余皆不定。初句时定,谓三时俱有。俱有容有重轻,故报不定。遇缘即是忏悔,善果夺恶为报除,善行易罪为行除。若时下,即次句。此中时定,谓三时俱重也。阇王造二逆,以能悔故,转入黑绳地狱,七日受尽,亦具两夺,故名二除。若时下,即一互一俱两句。时不定者,并前七句。

问:所造恶业,谢在于往,体是无法,何得言灭?答:如成论云:所造虽往,不无曾有,为因成就,是以忏时悔有不悔无也。

初问中,一切诸法,过去已谢,未来未至,现在不住,三世叵得。罪性本空,何有灭耶?答中,罪性虚妄故空,不无虚妄因果故有。若谓夐无,则堕邪见。

问:上明忏者,为断为伏?

次问中,断谓永无,伏谓暂抑。

答:经说为灭,论说为伏。据实为言,忏不灭惑,但易夺抑伏耳。要得无我,方伏不起。比丘犯戒,依律忏者,性罪正业,随至治际,遮罪非情,依法灭也。

答中,初科。初指前经论,即涅槃、十地也。据下,约义以决。初明化业。易夺抑伏,即上二除。内凡已上,分见无我,方伏不起。尔前尚起,初果方断。比丘下,次决制忏。性罪不灭,故至治际,谓断证时,遮轻故灭。

又解云:解惑与事,名实不同,何者是耶?

次科徴中,以智破惑,故云解惑即是理,观事即事,忏实即体也。

事灭有行,迭相抑伏,后胜相遣。若上品恶业,下品忏者,非其歒对,故强者先牵,故恶不灭;要须还起上品善业,抑伏恶也。中、下相对,余可准知。

事灭中,以事灭事,故云有行。罪忏各有上中下品,各对各灭,即为对敌,而上可灭下,下不灭上,由非对歒,虽忏不灭。

理忏空行,达理为先,下解断上惑,上解断下惑也。何以知然?如诸见等,无始名重,谁谓是非?作意穷寻,一见永见,如析石喻也。但思择我,毕竟无从,于此生忍,则无生解。贪瞋等惑,缘翳事深,人并知非,无由卒舍。故至七学,犹被缠之,要须方便,胜智乃断,如藕丝喻。

理忏中。初总示。理忏观空,故名空行。下解即见道破见惑,上解即修道破思惑。何下,别释。初释下解。断上无始我执边邪等见,名为上惑。喻如析石,必无再合。又经云:夜见电光,即得见道。我见本无,妄计为有。了知是妄,即证我空。心住此空,名无生忍,号法眼净。贪下,次明上解。断下贪爱等惑,对见名下。三果四向,皆名有学。胜智即上解。似断不断,故知藕丝。

二、相对不同

二中,标文与前少异,即用事理对校,断伏浅深。

一、强弱异者,业招苦报,生因中强;惑正障解,习因中胜。

释中,初科。事行忏业,生因强而习因弱;理观破惑,习因胜而生因劣。

二、空有异。忏业俱有,有二相除;有轻重故,忏惑不同。能治是智,体空无碍;所断是有,霜𦦨不俱。

二中,忏业俱有,以事伏事故。有二相除,即行、报也。忏惑不同,以无忏有故。霜𦦨,即喻罪忏。二物相陵,体不同时,以喻观成惑破,二俱空故。

三、次第异。忏业之方,先后不定。随牒入法,起对则伏;断惑不尔,要先除我。故论说言:由此我故,造集诸业,乃至四住,后断无明。

三中,忏业随有,即牒断惑。必依次第指论说者,即是成论三界见惑为一住,三界思惑为三住,无明为一住,是谓五住烦恼,我为根本。断证次第,先断我,次见,后思,最后无明。

四者,类遣异。断惑用智,如醒一方,余隅自反;忏则随牒,一一别除,如锯木斫树。若防未非,例同断惑。如初篇业粗,不待胜心,离之则易;乃至第五,同彼贪痴,自非专护,何能免也?

四中,惑是类遣,罪须别除;忏过非则异,防未非则同;轻心防重,重心防轻,并同类遣。

三、小大对缘

就大乘中,事理又别。

初依理者,要识心本是大乘理,其体清净,妙用虚通。妄想故垢,知垢是心,意言不生,外尘自遣。何以故?本不了心,妄取尘境,随境起业,业生妄受。今达本妄体虚不实,自耻往业妄构所造,如蚕作茧,非他所缠,深生惭愧,誓断妄习。如斯念念不妄境缘,无量罪垢自然除静,故如文解。

第三、大乘理忏中。初示理体。清净故无染,虚通故无碍,妄想故垢。垢含二种,即染与碍。何下,明忏悔。初叙起妄,遂成三道。今下,次明求悔,有四:一、觉悟,二、耻己,三、立誓,四、观念。不妄境缘,知唯心故。下指如文,即见本注。

二者事忏。如世常行,或依堂塔,或依缮造佛名、经教、礼诵诸业,皆缘事起。依此运心,随所兴起,计功分课,称情爱恋,违意憎嫌。此不净心,未足除罪,要先折伏人我贪竞,衔悲自咎,曲身退迹,推举于他,以事抑故。由我惑壮,不解思微,屈苦低抑,犹不可伏,何况特忏,用以为功?

事忏叙意中,初科。初示依处。缮造即经藏。佛下,明所修。佛名经教,即持名读诵也。依下,明用心。初总示。称下,别释,又二。初明过。要下,显正。心善伏恶,故云事抑。但知礼诵,不兼折伏,谓之特忏。特犹独也。

所以大圣布此良规,正治我等粗重人也。万五千佛日须一遍,阿弥陀佛日十万遍,如是读诵营事诸业,并定头数,计功自励。

次科云治我等者,欲使晚学自知分量,生惭耻故;万五千等,略举持名以示功行,限时计课,以事系心。

若有不至,此即懈怠。何名畏罪?即地狱人。如是鞭心,如是立志,虽名粗业,世中罕有。纵或行者,多著名利,谄诳自高,复是软贼罗刹妻也。

三中。对前理观,故名粗业,彼时罕有,方今可知。软贼则不觉侵盗,鬼妻则终遭食啖,安谓为善,不知成恶?修持之难,斯可知也。

若欲行时,须具五缘。

正明标中,业相微隐,托缘可验,缺不成功,故云须具。

一、请十方佛菩萨等。为明证人,以我心微,假强缘故。如诸佛等,常在目前,但罪垢故,如盲不见。动心缘事,佛已先如,何况净眼对面行罪,深可惭也!故诸行人,若微起恶,常思佛前,则愧息也。

初缘中。初示请意。行法经云十方诸佛常在世间,我浊恶眼障故不见等。动下,诫严肃。故下,教想念。凡起恶念,思佛即除,息恶灭罪,以境胜故。

二、诵经咒为妙药也。随经能治,但不至心。若不专缘,情则驰散,故制束心在于口也。

二中,随经能治,无优劣故;束心在口,系名句故。

三、说己罪名,如涅槃说为恶不善等。

三中指涅槃者,彼经第十云发露诸恶,从生死际所作诸恶,悉皆发露,至无至处等。

四、立誓。言从今已往,福始罪终,乃至成佛,忏悔本宗,斯为要也。故虽行忏,后出忏场,还寻故恶者,由本结心不牢固耳。所以诸习还相围绕,可不见耶?

四中,初示宗要;故下,次诫还堕,由本不牢,故有反覆。

五、如教明证。当缘尘境,或梦或觉,非是妄心之所变耶?又非魔鬼之所惑耶?若是魔者,我之所行,未出魔境,魔何由来?将非我业之妄现耶?令我心着重起倒耶?若知唯心,境不灭者,将是我心之所妄耶?如是覆疏,本即非本,何由静妄?知妄非真,即此非真,还传妄耳。如斯反识,分了妄因。又识此了,还知从妄。不尔欣庆,随妄不返。深须早练,不容自诳。俗中识者,年至五十,知四十九非,何况学道而怀习着,则不可也。

五中,初明缘境,谓梦觉中善恶相现。非下,次明捡察。初疑心变。又下,次疑魔现。若是下,三、责业现。魔居欲界天顶,若修世禅及无漏业,将出彼境,方感魔故。若知下,四、责心妄。如是下,结示。本即真心,展转推妄,故皆非本。知妄遣知,了妄遣了。识了从妄,应须遣识。遣遣无穷,则无所住。不尔忻庆,谓作胜解。下文引俗况道。庄子云:蘧瑗年五十,知四十九年非;孔子年六十,知五十九年非。又论语云:加我数年,五十以学易,可以无大过。则知尔前未达天命,动成非也。问:修理忏人须礼诵否?答:愚智两分,事理无二。上智达理,不碍修行;中下昧空,故存渐诱。应为四句总摄群机:一、得理失事,一心禅观,外阙庄严,如有目无足,不能前进;二、逐事迷理,计功分课,不了缘生,如有足无目,不知所从;三、事理双运,目足相资,万行圆修,必至彼岸;四、理事俱昧,盲而无足,愚痴惰慢,终无出期。是知理事各立,未免偏邪,空有一如,是真修习。故曰:实际理地不受一尘,佛事门中不舍一法,诸佛菩萨历劫熏修,华竺祖师终身苦行。此理深密,何可尽言?略示大途,粗分缁素耳。

二、就小乘律中忏者,亦有五缘:一、能,二、所,三、心,四、相应,五、究竟也。

初就能中:一、是五众犯过之人;二、备仪相对下加;四、对上加礼,如前明也。

二、小乘别释中,初能忏有二;对下加四,即偏袒右肩等;五仪中,除礼足也。

二、所对有七:初、是同众同戒见者;二、清净戒,具如五分中兰若所说,同犯开忏,谓命难也,余如下文;三、作请辞;四、依教说;五者,可忏,即轻四篇;六、说名种,非有疑滥;七、势分相及,非别众者。

二、所对中,指五分者,彼云:若有命难因缘,佛开同犯、不同犯,并得受忏,无缘不得。准知拣净五中四篇可忏者,夷虽开忏,终不复本故。

三、明忏心,又有三也:内心惭愧,最是治本;二、立誓永断,此即忏悔也;三、露罪示他,耻更后犯。

三、忏心中,具惭、断、露,罪无不脱。

四、心境相应者,彼此言义,迭相领会也。

五者、事成有三,谓教具足及诃责立誓,故自责心生厌离是也;三、领受无违,即答言尔也。

五事成,有三教:具足为一,谓作法无非;诃、誓为二,谓前对、诲、勖也。

四、大小所明灭不相者。

有人言:大乘忏者,得灭业也。一者,理深药妙;二、发悟悔过,起治行胜;三、多身修业,非一形证故也。

四他解中,一谓法胜,二是行胜,三即报胜,虽有三胜,不分事理。

今解云:经虽说灭,不了义也。望后理观,远通说耳。但地前故业,分段所摄,用以招生。若据小乘增上忍中,相似无漏恶道女业,方得不受。故成实云:得世上见,虽来往生死,乃至百千世,终不堕恶道。若论别报,无学未免,故有贯脑之苦,碎身之痛,地狱烧身,饥饿切体,复何可论?

今解。初科。正明中。初决经文。如注所引未曾有经,或通诸经说灭之文。事但抑伏,理观能灭。但下,又二。初明大乘。地前三贤,尚有分段生死,则知不灭。若下,次示小乘。忍位方免恶道,则知尔前业亦非灭。成论世上见,即世第一。又过忍位,则知内凡已上,将邻圣位,无漏慧胜,方能灭业。恶道是总报,余苦即别报。故下四句,并果人偿债之缘。初如婆沙中,差摩比丘病重,诸比丘问之,自言:我病不差,犹如壮士系缚其头,两手急绞,我之头痛,亦复如是。次如增一,目连乞食,为梵志所打,骨肉烂尽。三、如杂宝藏经,离越罗汉山中坐禅,为人诬盗牛,十二年在狱,自言过去诬他盗牛,经一日夜,后堕三恶道,受苦无量,余殃不尽,故受此报。四、如百缘经,黎军支过去饿母七日,后成罗汉,七日乞食不得,吞沙而死,委如资持。

一思至此,业之善恶,俱不可作。古人有言,慎莫作善,斯有远旨。如造世善,生极有顶,娑婆三界,更增苦谛。如烧金丸,不可触也。

结诰中。初示业理可畏:一、能引后习;二、历劫不亡;三、牵生感报,不由于人。古下,引证。以作恶则堕三恶趣,作善则堕三善道,皆不出轮回。善虽是福,能障圣道,甚于作恶。后生闻此,慎勿错会。如下,显意。有顶即非非想天,寿八万大劫,是为难地。烧金丸者,即喻凡福反为害也。

又就律中,忏重之相,虽非即数,有可收理,尽形行学,障地狱故,余至文解。

次科小乘事忏中,非即数者,即犹入也;有可收者,来否随意也;尽形行者,不复本净也。此所谓小乘无忏重文也。

上略义述,须通融心。不尔,晨夕直在佛前低头妄忏,心多无记,更增慢习。不如不作,至时观之,作何物在?

结示中,初劝明心;不下,显过患;至下,责愚暗。至时观者,令自省也。作何物者,必堕恶趣也。

今须消文,前缘后法,以忏悔法,人并诵之,多未识晓,故引文示。

第二、就文分示中,人诵不识者:一、人识理事;二、不识化制;三、不识灭伏。不了此三,教门则乱。

初列愚智者。深心不乐为罪者,何由可逢但犯?常思即忏,末代所幸。言不见犯者,由本不学,故作谓无,不以无知,说言无犯故也。言见犯不如法忏者,虽知犯相,但诵文言,事犯相互,有无不达。或滥褒过分,说言一切;或对境痴教,未晓与夺;或非数妄坐,造诸别相。故虽加诵,非缘所坏,通名非法故。

缘中,初科。释律中,初通示。如注愚智二人,一中有二,则为四人。深心不乐,即成论文,具云:行者深心不乐为罪,名净持戒。言下,别释。初释不见犯。故作谓无,即是愚也。言下,次释不如法忏,有四。初、诵文者,即迷法也。事即是境,犯即篇聚。二、滥褒者,谓迷过也。言一切者,通无所属也。三、痴教者,成否不决也。四、非数等,前境不胜也。诸别相者,即别众也。故下,通结上四,并非如法。

又引未曾有经者,明凡下所造,皆从妄习慧心生也。今随妄忏,覆本罪缘,还由心灭,是则生灭在心,知其营营,本不生也。由妄生故,如此纷纭,悔于往业,用息诸后,不行妄也。斯为语矣,行心难矣,勤则不难,非圣学圣也。

经中,初释前恶。妄如云翳,日比慧明,因明有暗,由静生喧。今下,释后善,即叙忏意。心性湛然,随缘起灭,起灭由缘,则本不生矣。斯下,结劝。言之非难,为之乃艰。勤不难者,小水常流,能穿石故。非圣即凡夫。为诫惰者,推功上位。

前引经律,释成两忏。

结文可解。

二、明就事忏能伏业者。义已明之,今直消文也。以恒三业,昼夜六时,绕旋虔诚,面对仪像,由善伏恶,不随起故。但是事伏,未息业源,不名灭也。言易夺者,若不行忏,礼诵诸业,恶常现前,相续不已,如家犬也。今发善行,依教忏荡,暂夺恶念,何由全遣?如逐还来也。故须常行常照,方能常远常明也。良以事有对除,力胜互起,可不然乎?

次二忏对根事。忏中,初点示。以下,次消文,又二。初释伏业。以善伏恶,如石压草,乍似平伏,根不除故。言下,次释易夺。以善易恶,如逐家犬,暂得相离,还能归故。故下,劝修。常行则常远,常照则常明。良下,示意。事对除者,即忏法也。力胜互起,善恶相敌,强现弱隐,势相夺也。

若作理忏,能燋业、灭业者,常自思择,识妄覆心,奋发力励,无时离我,涕泪横垂,衣毛为竖,乃至流血,慨生死过,故论说此为种解脱。如是积时,渐觉轻利,于彼恶业,分绝三涂,故名燋业。正见明白,了知无我,随登圣位,方能除尽,故名灭也。

理忏。初科。正明中。初示悟理之相。如下,次明修习不间。积时有二下,论自说。于下,二、明断证入道。分绝三途,即世第一位。正见明白,即初果。是则内凡名燋,见道名灭。

故论说云:一生种解脱分善根,第二生修,第三生证,斯利根也。若有钝者,乃至六十劫。

引证中,利根三生,须身身不间;钝根二十劫当一生。如上且据极利极钝为言,当知断证不必一定。

上言忏业,业何有灭?由分入圣,生数有期。烦惑既静,业本无润,于彼生死,翛然变易,迥越诸有,倾四住故。自三贤已下,分段未亡,招生感报,轮转不绝。况余暖顶,退造诸逆,同凡受报,焉可言哉!

次科约位中,初小乘灭相分入圣,即初果。言灭有二:生数有期,一也;初果七反,二果一反;业本无润,二也。翛然,轻逸之貌。生死有二种:一、分段生死;二、变易生死。迥越诸有,即无学果。自下大乘灭相,地前三贤,十住、十行、十回向。初地已去,分破无明,同前初果。下举内凡为况,外凡可知。

底下诸凡,福业不净,何能参道,妄自矜伐?故常思量,系缘知妄,心须依理,形恒逐事,晨夕鞭䇿,用卒残命。故智论十住婆沙云:菩萨昼夜六时礼十方佛,忏悔劝请,随喜回向。自余凡俗,未足自欺,终尽百年,恐同禽兽也。

举劝中。初示位地。未入外凡,谓之底下,亦名薄地,即我等也。故常下,劝修。心理形事,所谓双修也。故下,引证。二论并明菩萨位虽深浅,常行五悔,文阙发愿。自下,准况。懈怠自矜,喻同禽兽,文见智论及遗教经。

引涅槃文,为救重逆,惭愧护法,是根本忏。引成实者,为明理忏之本据也。须识倒本,即谓我源。俗人尚云:无固无我,强作抑制。我心无我,况是圣法?不可虚言说为无我。引未曾有者,以力不专制,须得善友。引华严者,识业非有,随心妄起,如我身心,岂是实耶?了知如此,分见分除。不了此理,渐昏渐厚,何时可净?如磨镜喻,可以知之。

别释利根中,释涅槃文。注中三节:初、转重为轻,二、转轻为重,三、忏除重逆。疏中略释后段。惭愧以善翻恶,护法以功补过,此二最要,故是根本。次成论中。理忏本据,谓识我也。举俗为况,劝令观察。论语云:子绝四:无意、无我、无必、无固。强作抑制,不可纵也。我心无我,本不有也。三、未曾有经,明须师友有所助也。华严,初明达妄。了下,次明入证。内凡三贤,分见初果;十地,分除

二者,钝根。根非是钝,但学之晚,人皆谓利,谁肯云钝?有言钝者,心谓我利。如此烦恼,反覆陷人,不识其畔,未可依理,故须事忏,如文可知。

钝根中,初科明根钝之由;如下,示对治之法。自不明心,故难依理。

今准心论,若乐罪时,须修事忏;若乐福时,须修理忏。理则无著,着则还缚,须知分齐。

次科通标中,即杂心文。若乐罪者,恶业势强,理观难成,以善翻也;若乐福者,善业势强,能障圣道,以观破也。理即是空,着则非空,故还成缚,令知分齐,须自审也。

就观理中,小乘极处人、法二观,对我观柝,唯见是尘;对阴求之,但唯名色。求人求法,了不可得,是为空也。

次举理观中。小乘理中,初通示。五阴为法,计法为人,此二本无,妄计为实,遂成二执,故受轮转。对下,别释。意计有我,我即法尘。又计阴为实,阴即名色,缘生缘灭。求下,总结。推求人法,但有虚计,知计是虚,人法不立,是为二空。凡夫闻解,内凡少见,初果分证,无学尽证,是为涅槃也。

大乘极处,空识为本。初浅滞教,谓境是空,了境本非,性唯识也。略举观门,行体如别。

大乘中空识为本者,空谓了一切法皆因缘生,生即无生;识谓即此缘生,同一识体,无有外尘。若达缘生,不知唯识,是为钝根;若知唯识,达法源底,是为利器。故钞云:钝见空时,不分别色(异二乘也);智知唯识,不分别空(异钝根也)。下指行体,委如受法七门义说;委辨识相,如戒体中。

文云律宗识名、种、相者,名即六聚所结正也,种即当聚别类所收,相谓随犯之众数也。随有牒忏者,不可深褒也。

次制忏中,初科。名如波罗夷,种如淫、盗等,相如一淫中有多少也。余篇例此。罪少而悔多,谓之深褒。

疑及不识,不合加法者,既迷名种,知牒何罪也?除不学者,随结根本者,此除疑也。以深达教相,恒惧陵犯,虽疑迷忘,不结罪也。

次科牒释中,初释学人开迷;除下,次示不学随结。言除疑者,恐滥须拣故。深达等者,叙学人开意,反显不学不开。

若尔,我本不学,事法俱迷,亦应不犯。今解不然。彼有心持,忘误犯境,非罪心也。卿无心学,已结违愿。不了境事,是不学迷,随所犯缘,并结正罪。

次引难中,初难。学、不学虽异,迷、忘是同。故解中,初叙不可学迷。卿下,次明可学迷。结违愿者,下坛已后,起断学意,顿结不学罪;不了事境,对境暗教,结不学无知罪。

问:彼学无心,犯境非犯。我亦无心,何得犯耶?今解:心有多种,彼学识犯,于境知非。开无犯者,心不缘境。卿今缘境,能所不忘。但不学故,不知得失,与犯缘同,何得非犯?且以一犯,以问卿缘。如与士女同室宿戒,一知是士女,二知同室内,三知无命难,四知随坐卧,即犯四辨。知是犯缘,今何得逃罪?若原不缘境,非学之功,亦同前免。

次难。律中犯必问心,无心不犯,岂拣学不学耶?解中有三。初明二心不同。且下,举一犯以问。与女人及未受者同室宿,人虽不学,四缘可知故。若下,三、例开。迷忘原不缘境,如同室宿,不知先有士女等,可同学人开罪,故云同前免也。

文云但灭犯戒罪者,以性戒故,损物情也。虽依教忏,止免六聚,至于业道,终须慧观,增上忍时,恶道便止。如文所列,亦如上解。

三中,犯戒罪是违制,业道罪是违理。违制事伏即净,违理观照方除。钞云篇聚依教自灭,业道任自静思是也。

就法依聚,不分自六。

初忏夷中。此根本罪,圣道之源。既已毁犯,一生绝分。道犹尚可,奈生报何?如僧祇中:舍此身已,来报即堕阿毗脂狱。如罪福经:随犯一重,则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,与他化天同寿受苦。洗心归忏,佛教亦开。良由众生信法未久,怀毒着妄,不思来苦,故迷造重。后发胜心,悔过前失,亦令学戒,预入僧俦。诸律名为学悔沙弥也。

第二,释法波罗夷,叙开中,初文。初明过重。如下,引示生报。阿毗脂即阿鼻,此云无间。罪福经即目连问罪福报应经。洗下,三、明开忏。一、信浅,二、惑深,三、业重。今并反之,则可忏也。毕世坚持所犯重戒,故名学悔。不足僧数,位在僧末,故号沙弥。

四分中:都无覆者,方与行法;若顺教缘,犯竟无覆,即从求学。

次科律缘中,如注缘起,观其文势,无覆方开。

今时浊重,不言开忏;或初虽覆,覆缘不成,并同前开,以无覆故;或有达教,初极覆藏,今始发心,则是制限。

次他执中,彼分两意:初虽覆藏,一以缘差故开,如无人对露等;一以无缘故制,则终身不许悔也。

若不许忏,是教不周。律制学已,更犯方摈,不言覆忏,不许悔学。故戒律中,多从缘起,因制入法,至于后犯,未必如缘。淫戒本二,自是制缘,后犯刑科,何问新旧?

今决中,初以理反责;故下,斥据本缘。律中缘起,忏者无覆,故牒入法;仍引淫戒,因须提那与本二行不净故制,及后断犯,不可执缘。

言都无覆,方与学者,对下二篇,故说斯耳。此既同死,开忏若生,何得片藏余露将乞?故随犯者,皆同学之。僧残不尔,尚有咽喉,慧命未绝,戒身犹在,随其隐显,露者前除。余有覆罪,行乞行忏,致有罪夜离合,于缘长短,有斯量据,致列开制。

牒释中。初通示教意。此下,别释两篇不同之相。初明初篇尽露,方开文牒。都无覆者,乃据临忏同篇尽露,非谓从初始终无覆。古今两义,通塞可见。僧下,次明二篇随忏,皆得隐显。即是覆露,罪夜离合。罪谓本犯,夜即覆日。离则各随长短,合则以短从长,即知随忏不必尽露。

若论作法,钞中具张,以忏者疏薄知蹊术,下文随显至时口判。

指法中,初指钞文;以下,示今注蹊术小径也。

忏二篇法,此悔次重,义张四位。

一、覆藏罪,随夜隐者,得吉罗也,前须忏之。

次僧残篇,列释,初中。若据覆藏,该通六聚,独僧残篇忏已须治,与余不同。

二、覆藏情,过此无罪也。但是内藏瑕累,外现清白,罔冒僧伦,轻斯法律,故随隐日,作法补行,伏在末席,折挫形心,即如文云随日与波利婆沙也。此名别住,别与下房、下卧具宿,不同僧住,故名也。

二中,初叙情过。故下,明治罚。随隐日者,年月长短,覆罚相应也。即下,引证。翻名释义,即治罚相。

三者,僧残情过者。罪次极刑,理宜专奉,故怀放逸,造斯重过。情不可容,恐延后习,制与六夜僧中苦行,望以勖勉,惭耻至极,永为鉴诫。如文。行波利已,与摩那埵也。此翻意喜。由先行覆,日月颇遥,洗忏之勤,不无疲顿。此与六夜清净有期,故自私喜,不辞苦也。亦为僧喜。以见犯者罪易而忏难,但覆在心,过随事逆,同戒怀此,为之生勤。及与六夜僧庆罪根,将欲除拔,故亦同喜也。

三中,初叙过。制中,明治。如下,引示翻名,有二。初约自喜,罪将出故。亦下,次约僧喜,同慈念故。过随事逆,过谓情过,事即治法,同戒即众僧。为生勤者,愍其劳故。

四、僧残罪者,根本正障,沉滞身心,要假群僧同时共拔,故文云二十僧出罪也。

四中,初叙过;要下,明治;故下,引证。二十僧者,倍受加十,僧位之极。有云三十人忏重,出初教经,此乃伪典,不足承用。

至于乞法与行,加夺失宿,诸务极繁,抄列增卷。今但知有忏,则据法须缘,事会渐希,故阙文也。必行其仪,钞中具矣。

略指中,初叠示四法:前须陈乞,一也;羯磨与行,二也;夺三十五事,三也;八缘失宿,四也。今下,示略。必下,指广。

忏第三聚法,名如戒疏。且释罪缘、独头、从生,各分三位,如文具列,名相显矣。至论忏法,亦希故略。

三、偷兰中,初指名,此翻大障善道,亦翻粗恶粗罪等。且下,释文。注中,前列三品独头,即果罪也;次列三品从生,即二篇方便也;后引婆论忏同提者,分三位也。但兰则据罪重轻,三忏不互;提则约众多少,三法随时耳。

文列已前三忏,明不广之致,及委付之文也,其相易晓。

次通结中,本文四节:初明法广;自下,次示从师;余者,谓非学律宗师;必下,劝依法;纵下,显略意,前示不广,最后指钞,即委付也。

忏。第四,聚法。具列三十,如文辨忏。必对僧者,以因财事生犯,贪慢所成,正乖出道。若欲洗忏,非别能除,制僧为境,对之生愧,能绝后犯。后九十者,随事生犯,过非贪贮,故不假僧,对证便灭。有斯别状,故分两位。

就前三十,约境为三,即对人也。

就对僧中,位分为四:初、明舍财,二、舍心,三、舍罪,四、还衣。

前舍财中,缘分为二:初明舍财仪式;僧中忏法下,明舍忏所为也。

就前文中,犯舍衣不得与人者,既已犯过,义须舍净,愧于罪失,直尔乞人,制本净心,岂在财物?故不许以不净财施,后受秽果。必欲乞人,如律舍遣,三衣、法服不容非染,故不许也。波利迦罗百一供具,亦合受持,还须净财,非净乖受。数数著者,犯舍须忏,谓破离罪,故即制舍,随着结罪。若净施者,体是染财,何堪净法?此愚教也。俱须舍已,后得如初,方如前缘五种用也。

四、波逸提,僧、法、舍、财。五、制中五节。初明与人。受秽果者,因不净故,如律舍遣,作法舍已,然后与人。三下,次作三衣。波下,三、作百一。此并加受,必须净财。数下,四、释着用。谓破离罪,出彼妄计。若下,五、释净施。上是别释,俱下,总结。

此尼萨耆下,明对境舍,梵本如此,唐言尽舍,于三境前,俱不别众。

次对境中,初科。梵本尼萨耆,此云尽舍,谓财、心、罪三皆舍故。三境,即三位人。

问:对僧绝后,可是上言;亦有对别,何名殷愧?答:本制在僧,虽开别人,界还僧法,不得别也。唯制不开,则犯舍极多。求僧叵得,思净无路,故随方面,三境通行。不许别众望僧生重,随人立舍,且济时要,可不好耶?

问中,以僧境则胜,别境弱故。答中,初明法位。本制末开,虽对一人,莫非僧故。唯下,次明开意。提轻易犯,若定须僧,忏难成故。方面,即集僧界。可不好者,美其知机也。

言犯通僧别者,律云:谁犯尼萨耆?若僧,若众多人,若一人也。如现前僧,同财多贮,取受钱宝,以利求利,俱是不净也。

三、通僧别。初列三人。如下,次示僧犯。同财多贮,即同犯长;取受钱宝,即同犯捉畜;以利求利,即同犯贸易。

界分二所者,即有法、无法两地,俱知分齐,各有所集。

四、明二界,僧定法地,别通两界。

二、明忏舍所为,要须五人者。以忏主单白和僧之时,非是自量,义须他也。身外须僧,故五人摄,如上僧义也。

二、明所为用,僧中,初科。忏舍五人,出僧祇律,见前总义,故指如上。

有人言:律制舍财,须在僧中,对别尽集,故是僧义;忏罪别众,同九十也。以三说提、堕,何有乖各?

次科,初师立义。初明舍财须僧,对别尽集,谓二、三人亦尽界集。忏下,次明悔罪对别,体同九、十故。

有人言:罪藉财事,舍、忏相符,安有舍、僧忏别?正乖文也。

次师中,舍财忏罪,始终须僧。

彼人解云:元制须僧,正明财也。因舍即忏,事在僧中,故罪别除。须有前证,无宜妄受,情和取开,故有单白。若财事用尽,正悔本堕,则同九十,可更集僧。

三、重救中,初明僧本舍财,因忏须白;若下,财尽悔罪,不须对僧。

前人解言:圣制前列,终为重缘,财事生犯,犯岂轻小?故须僧悔,理非别除。如乞绵衣、畜、贸宝等,文非僧舍,罪亦僧除。

四、再破中,初科。初立理前列。谓拣三十在九十前,由过轻重耳。如下,准例。蚕绵斩坏,畜宝、贸宝并舍与俗,并非僧舍而须僧忏。

若尔,须者何不列忏?答:前舍对僧,因明僧忏;此对非僧,因略不出。可以不出,即不须忏。文既不了,须用他部,十诵、多论并制僧中。

释难中,初难。三十中,二十七戒皆明舍忏,独绵宝等,文并略故。答中,初叙不出所以;可下,以理反质;文下,引他部证。

若尔,制僧当受忏时,便忏九、十两,得以不?答:轻重乃殊,同篇聚故。

次难:既云重轻,即应九十,不可合忏?答文可解。

问:既同合忏,何分轻重?答:约心业重,故舍缘心;心不除者,还不成舍,故对僧也。约罪同堕,报、苦不殊,如忏对别,三说不异。

三难:合忏体同,不应云别?答中。初明心业有异,故分前后。约下,次明制教是同,故通合忏。对别,谓对首也。

就舍财中有二。

初辩须不者,舍财虽多,义张三位:一、定长财,二、定受衣,三、定余舍。

就定长中,有五种义,不在说净,虽复过限,无入罪也。何者是耶?

次科定长财标中,不在说净,即无犯长。

一、随受持故,如三衣钵具及盛贮所须也,即简二离衣宿、六年不揲雨衣之类,俱是受故,不劳说舍,余并例之。

列释,初科。三、衣、钵,是正受持物;盛贮器,即相随物;下简五戒,并不入长;不揲,即坐具戒。

二、随重物故。如十诵善见云:床、褥、荐、席、枕、几、隐囊、氍毹、衣、帐、牕、户、帘、幔,属房之物,不合说净受持。四分:他与作被,八不净财,不在净限。

二中,律论所列,无非纵怠助道,非要隐囊,如小贮褥,氍毹兽毛所织。四分,被属八秽。

三、随供具,即百一之物,虽不受持,不许说净故,谓小次诸钵、键𨩲、香炉、靴、鞋、屩、袜之属也。

三中,键𨩲,小铁钵也。屩,即草履。

四、随犯别过,如取尼衣等,入手即犯,不假说故;净法简境,有过不合故。

四中,先曾犯过,则不入长。

五、是说净,有缘故开。如负债未得,他寄未受,买财未入,寄他主无,边表开缘。丝麻毛绵,不入尺寸,如是诸物,虽经多日,不在说限。就曾入己,寄他可索,必须集之,不可遥嘱。故论说言:尼萨耆者,名为尽舍。片有所留,还能染渍。就已属己,除共分者,未割两段,知何头是,故不合说。

五中。如下六句,并是缘开。寄他主无,谓主不在也。边方开五事,长衣入手方犯,未入非犯,丝、麻、毛、绵不成衣故。就下,再简寄他,可索须集。就已下,次简共分,未定所得。

已外不问重轻,十六枚器,贩抟财食,毡被丝绵,衣钵瓶捥,纸笔杂事,虽非犯长,皆由取纳乖方,断当高价,并入卖买舍堕。

次科十六枚器,即大釜、釜盖、大盆及杓,小釜、釜盖、小盆及杓,洗瓶、瓶盖并盆、杓,水瓶、瓶盖及盆、杓,则二釜、二瓶各有四物也。已下杂物,并不入长。

受持衣服,须练离缘,本不净财,无受法故,不可舍也。就入舍离,知何缘失?为界为隔?为情为染?深思懈慢,故违须舍。

三中,初简非舍;就下,次辨失缘,须究四碍。

上定三位,余希不列。若财产繁多,遍历余处,不可通集,随处各舍,然后一时加忏法已,次第还得。

结示中,初示略;若下,次明难集,各舍合忏,随处各还。

二、明对忘成不者。若舍心净,还衣未说,见本忘物,寻即相染,须通更舍,作犯长法。若说竟见及未还见,皆依后舍,不染前净,以无畜故。若本畜心,舍而不离,虽无忘染,有心贮故,舍不成舍,还依本长。

二、对忘中,初科有三:初明成染,通前重舍;若说下,次明不成染,但舍后见;若本下,三、明畜心不断,虽舍不成。

有人云:我后见忘,作心施人,何得染者?答:卿心粗也。见便生我,即是染竟;后方施人,又是佛制。具兼两犯,何得无心?

次科,初叙异说。答下,正斥。言心粗者,不自审也。心念微细,前执后舍,自不觉故,谓言不染。佛令舍已,方遣与人:一、是相染;二、违佛制,犯提及吉,故云两犯。

问:舍财实有,谓无成舍;界实别众,谓无应同?答:忘财不集,非情不碍;别是情碍,同故成僧。故有谓无,各有其致。

三中,初问。律中作法界中,有人无想,作法不成,引以相并。答中,情、非情别,有碍、无碍,不同可见。

文中,僧舍有三:财是罪缘者,非法贪贮,轻慢戒禁,故是缘也;言舍心者,贪慢为本,最须先舍,故舍犹畜,不名净心;言舍罪者,若不洗忏,苦业长劫,故须瞻晓,即是称量之谓也。

次牒释中,次第三节。由财起心,故财为罪缘;由心成罪,故心为罪因;由罪感报,故罪为生死业。故下,通结,嘱令明晓。称量,即十缘之一,所谓称量所犯也。

就舍仪中列三物者,以长能染,须宿净心,故别还也。离衣虽舍,即座须还,本非贪积,由慢惰故。若又经宿,令他得罪,不得同长一处束也。取尼回僧之物,单是事违,若舍量时,故又别幞。相连总说,各段别舍。余如文相,至时更显,可引钞中相足消释。

次舍仪中,初示三物各幞。以还衣有别,不可相参,必可标记,同处亦得。注中五长、十日、月望急施,并药与钵,今取五中三种衣也。余下,示略,仍嘱讲者临时旁引。

中明舍心者,以长衣犯相,随贪心成,故论显之为舍方便。

二、舍心,标中。论中历句,令知舍忏;净心为本,论家善巧,故云方便。

就文三句中。

初句中,三相如法,虽得本财,不犯染也。

合释中,文释初句,而后答中即见次句,三相即衣、罪、心也。

问:上解须宿为欲净心,今文当日何不同者?答:若心不净,多日亦犯,如论第二句也。今此净心,故开受故,如四分中远行等缘,当日开取,同斯意也。或可本财自是己物,未曾入己,后得非染,及异财者,非望送故。

问中,蹑前五长,须宿别还,有相违故。答中,初约心净释。如下,引例远行缘。即下,即座转付法。或下,次约本、异二财释。本财未曾入己,异财非先有望。畜心既断,后并无染,故虽当日,得受无犯。

第三句中,犯吉罗者,罪须前忏,然后还衣;以还违教,又心断故,止犯小罪。

第三句,心断无染,但行事倒乱,故制小罪。

下引诸部及当宗中斩坏之属,成前净心,不可犹恋,故舍随用,但犯吉罗。文成舍意,可不明也。

次诸部中,注列诸部舍法差别,无非断念,故曰成前净心;不还用尽,理成损盗,然但判吉,明不属己,故曰文成舍意也。

三、舍罪中,有七缘:一、乞忏,二、请主,三、白和,四、说相,五、舍罪,六、诃治,七、立誓要。僧中具七,众多唯六,除乞忏辞,改单白和为问边者,对首则五,无乞无问,余相可准。至文不解,委亦如钞。

三、舍罪中,初科。初通列。僧下,次别简。三位第减,随人改法,寻文可知。

就僧乞忏者,未必更事威仪,即前舍相,如文详允,准律灭诤,知此乞辞,义张文句也。

乞忏中,初科。初指具仪,即藉前仪,不须重展;下示词句,注指律后,即灭诤犍度乞法文也。

若犯经时,有用坏尽,虽无财舍,而有本罪,亦随牒入。十诵五分云:犯舍堕衣,火烧腐烂,虫啮断坏,贼盗所失,但如法灭罪,不须舍也。若失夺者,即此名舍。有残段者,亦不应舍。但如法忏罪,僧借衣,皆得受持。离宿忏罪,衣不须舍。上残不须,谓是碎坏,不入尺寸。故多云:牛嚼、鼠啮、火烧衣者,过日犯舍。

次科,初正明。十下,引示。初明坏失。若下,次明夺失。就僧借受,且免缺衣;离宿不舍,非己物故。上下,覆点残段。既违多论,故此通会;彼制犯舍,盖微损耳。

若依僧祇,受用犯衣,与堕合忏,轻重同乞,有人诵者,不成舍堕。以四分中同篇合忏,异者不合,故文云:若覆藏者,先与吉悔,后治本罪。

三中。初引他文。受用犯衣,得吉与堕,同一法忏。有下,斥妄用。以下,据宗决。文明先后,颇见本宗立法有序。

二、明请忏主。文中多列者,以世人多言下至不同犯故。若是容预,非净不合;必兼命、缘,同犯亦碍。以经有犯,三根具委,如何对证息后犯也?须识清净者,用发胜心。

二中,初科。初斥谬说。文多列者,注引四分、五分,文委悉故。世谓但不同犯,即堪对忏。若下,显正义。容预,谓非难。缘须对净,境容闲也。五分命难故开,则知非缘不合须识。清净者,识谓谙悉也。

岂唯前境?故僧残出罪,倍受十人,生彼心也;必欲投忏,往彼横死,虽未乞行,罪说清净。

次科。前境,即所对人。僧残出罪,用二十僧,同须清净。下引欲忏,中途横死,良由境胜心强,故使未行即净。

准此量境,境是心境,用境发心,心微境劣,故须选择,不可妄行,故文云痴騃所及。

三中。境即心境,谓因境有心故,心随境别,故须拣境以发胜心。下举文斥,即注所引二种愚也。

三、白和者,答问。辞云受忏单白羯磨,此通答也,具兼偷兰;若云舍堕受忏者,此通一篇也,若加长离,乃是别牒。

三中,两重通、别:初通异聚;次通一篇,望上为别,对下犹通;后局一戒,为别可知,如云忏、畜、长、犯、舍、单白之类。

四、为说罪名、种、相。以犯者无知,非有谓有,覆、说二过,谁具生之?理当为说罪相来报。破戒习业,虚受利养,随机而举,及着用犯。说戒默妄,随夜自覆。三品为本,随夕展转,犯相众多,分为九品。必具有者,先忏方便,后悔二覆及着用也。广如钞中。若检无九品,直忏本堕。勿诵常语,令他烦愦。

四中,初说正罪。犯者无知,不识上三故。覆、说二过,即覆藏及说戒。默妄说罪相,令知犯故;说来报余习,令生惧故;说虚受施,令惭耻故。及下,次说从生。如犯长堕,为本、着用、默妄、覆藏三罪。又此三罪,各有经夜一吉,随夜展转一吉。一中有三,故为九品。先忏方便,即经夜、随夜六品吉也。二覆,一本覆藏,一即默妄,或是都无,或复不具,并须改转也。

如善见云:作白和已,先问:见罪不?若言见者,当来莫作不?答言善,然后受忏。乃至一、二、三人舍法,皆问边人讫,后问犯者,如僧中无异。莫不引证,意存绝后,是忏义也。

二中,初引论;一问一诫,下至对首,例须此问;莫下,显意。

五、舍罪中,如缘文相者,以诵文者多,名实两失故也。藏罪着用而言希者,何名覆罪?恐人知犯,谓是恶数,今犯堕者,唱言告他,初二篇罪,犹有露者,不惧治举,何有藏耶?故覆堕下,世无几也。着用、说默,此二则多,须牒前悔,如上说也。

五、舍罪缘中,初通示。藏下,牒释。初明覆藏犯少。文中,徴示覆罪之相。恶数,谓不足数者。今下,斥世无耻,不畏人知。二篇尚尔,提下何疑?着下,次明二罪犯多。

正舍罪中,文分八段。

法中词句分八

初大德念,既欲自陈,恐前轻略,告令摄想也。

二、我某甲下。牒已人之名号也。

三、故畜下,张列种相,定其罪目有多少也。

四、今向露者,表无覆藏,说罪本故,此之一句是忏本也。

五忏则安乐者,远得禅果,用适形心,故曰二也。

第五、得禅果故,安适形心即乐。

六、不忏下,明为恶业缠缚三涂,身既不安,心宁怀乐也。

七、愿大德下,请证明也。

八、戒身具足者,前犯如染,今忏顺本,故曰也。清净布萨者,自行内清,见闻外净,忏本犯已,应成僧法,故得内外和合也。所以三说,表情重之勤故也。

八中,上句约自行,下句即众行,三说表勤,诸法皆尔。

六七、如文可知。

次略示六七,诃治立誓,前已分故。

四、还衣中分二。

初即座法,前缘列三法,意如上解。

四、还衣,即座转付缘中,初总示;三法,即如下释;指如上者,即舍财中。

就文云众僧多者,以别过祈请,僧和极难,明又重集,转增烦重,是则轻他,未为投忏,故开即座,无多劳扰。

次科,初中。别过谓别人犯,祈请谓须他和。

二、难集者。或有别业情会,是难亦开,即座作法,和与有人,合为一缘。难集释成多义,今分为二,以多少难易,互为四句,可例明也。

二中。初正释。别业,谓有他营,虽少难集,则与前异。有下,斥滥。下令作句:一、僧多难集,二、僧多易集,三、僧少难集,四、僧少易集。即知僧多未必难也。

三、有缘远行者。此自缘,非他也。既舍心尽,无容停住,必有前缘,宜济时要。故开与知识,展转屏付,犹恐染随也。必决绝者,义如论开。

三中,上二他缘,此即自缘。开与知识,即同意人。为替受已,屏处还之。下示论意,但使心断,纵使直还,义亦无过。

后直付中,既无累碍,不须展转故也。

次直付中,无累碍者,非长染故。

对众多人,文犹两指。

四人对首中,注文指舍财、还衣,同上众法,故云两指。

就对首中,具明行事,粗文是本,细注为疏,非无消判,大略尽矣。

一人对首中,注亦名疏,取疏通义,释文甚略。更须科示大小,有四节:初、舍财;二、请主;三、忏覆藏,又二:前忏展转从生,后忏根本小罪;四、正忏堕罪。后须还财,文见注中。

就于后堕,如前仪相,虽是财事,不对人舍,余有方便根本,具列文中。

九十中,亦有因财致犯,但制造失方,多非畜积,例不须舍。准注有三:一、请主;二、忏覆藏,先从生,后根本;三、正悔本罪。

第五,六聚盛列忏仪。拣略而读,得在大纲,细寻义理,不失纲目,故不烦解。必更讨击,具出条章,可捡事钞,忏六聚也。

释后二篇。但指文相,嘱令自寻,今须略释。提舍中,初缘、后法。缘中,略举二戒:三、学家过受食,四、兰若受女食。一、请忏主,二、说名相,三、陈本罪。又五:初、正露过提舍尼,即翻可诃法;二、前人问;三、随问答;四、诃责;五、立誓,突吉罗。初缘中,注文四段:初、定罪相。故作二罪,并对首悔;误作一罪,但责心悔。律本下,二、斥古非。昌言,即佛语也。五、忏余聚中。偷兰合同堕悔,吉罗不分故误。止是别时,谓非通用。兰无舍财还衣,故少;堕则反之,故多。凡下,三、引证。上明本罪。余下,示从生。正忏中,初忏故作:一、请忏主,二、说种相,三、正出罪,四、诃,五、誓,并同前。后忏误犯:一、具仪,对圣像前;二、生愧,是悔本也;三、口言,正悔罪。

上来至此,随相解文,皆是正宗宪章法式,依之行用,庶无疑虑矣。

总结中,结前八篇,劝令遵奉。

杂法住持篇第十

此篇列法非一,复无条绪,故云杂法;比丘依行,则佛法光显,故云住持。

此则大段第三流通分也。

本文标中法化,垂布后世,如水流注无穷,故曰流通。

夫欲照彰裔叶,住持佳运,必依凭行模,方能光远。故此末分,盛列斯文。就分为二:初、约缘念白,相摄谏喻。自行通和,外无违损,故得道业日隆,生信广大。斯即护法,故不坠也。二、佛言有五种持律下,由行得成立。识达邪正,晓明持犯,进止有仪,故吐言成律,非律不证;随相起行,非圣不模。是则正法由与,方复怀远,斯大意也。

牒释中。初叙意。照彰,犹开发也。裔叶,即目后学。佳运,谓释迦化,乃至增劫人寿六万岁时。行模,即法律。就下,分文。约缘念白,念即六念,白即白入聚。二法相摄,即诃责。谏喻,即谏二犯。二中,并是持律知法,判断可否之事。识达等,是知教。进止,是起行。吐言等,是断事。怀远,谓出离也。

就前文五。

初明念法,缘身而求,欲使常尔一心,系想除盖也。

初六念中。一、念时,注分二意:知布萨是为道,入聚落即为俗。第二、念食,初不受请,三、并云常我。无下,次受请者,须加有无。初无请,有三同上。若下,有请,有三:初赴,二背,三舍。舍中又二:初对首舍,后心念舍;三、念夏数,为忆受体;四、念衣钵,为知受净;五、念别众,为知开制;六、念康羸,为防懈怠。六种是境,念即是心。境不离身,系心在己,则无驰散,故云常尔等。

二、明两白者,约时前后,故分斯二,欲使凭准于他,无自师禀也。

二中,前白中前,约食前后;后白中后,通及昼夜。初中,以同受请,辄往不白,恼施主故;后白中后,非时并令对白,不使自任。

三、作余食法者,形骸之累,口腹为先,因之致恼,沈殃者众,故列斯缘,表非法相也。

三中。因致恼者,起贪染故;表非法者,令知过故。注文前明二食,拣去不正,唯正有犯。次引二律以定犯相。但使境足,即破他师,谓饱足故。作法中,彼食少许,即表他残,方听再食;一人作已,通及余人,无非残故。

四、师资相摄者,由本义和,意专道素,必乖初请,亦任后缘也。

四中,二法,前是师诃,后即资去道素。道谓圣道,素即清白。乖初请者,不受教故。初中,注文,前示过;佛言下,出法。诃词有五,从轻至重,对过浅深,依止大同。唯改第四诃已求悔,卑逊具仪,仍须陈乞,文注备显。弟子去中,陈词五句,不知不教,非师义故。注明谏诤不听,及无法训,并听舍去。迦陵伽,此翻共命。

五、谏作止两犯者,过起所因,无越斯二;生知者鲜,事假友成,制随境谏,相成道也。

五中,初谏作犯,又二。初如法谏。将陵篇聚,他谏故拒,即九十中不受谏戒。若为下,次如法拒。反令谏者问师更学,则显前谏不如法也。注中,婆论六人不可谏,故令自检;六人可谏,故令相勉。次谏止犯,即九十拒劝学戒。谏词七句:一、劝学;二、劝赞;三、劝勿毁;四、劝勿犯;五、不为智者诃,即劝离过;六、受福是现报;七、长夜安乐即来果。余比丘下,重劝,一一反上。后开抵拒,如上故略。

后明教诠相中,非无有解,意存写行,故略言焉。若不如说,徒言何益?故论说云:虽是法语,说不应时,或不受用,俱名绮语。圣制有以,何劳拒之?必欲兼明,待于暇景。余渐老矣,昏又及之,故略余言,言非意矣。

次达教中,初叙略意。教本导行,时既不行,言亦何益?仍引成论,以证随宜。必下,次彰不尽。暇景,谓余时也。本文前就本宗有五:初、明五持律,二、持律五德,三、四种断诤,四、五种灭法,五、五种对答。已上皆本宗也。他部中,初僧祇五利,二、十诵初劝学戒,佛告下十种灭法。彼列二五法,今合为十。第一五法:有比丘下四句,为第一法;又不解了,即第二法;不能下二句,为第三法;乃至者,略。第四:有说法者,不能如法教,斗诤相言。不乐下,即第五法。又不下,第二五法:初句即第一法;下,略。第二云:不随忍法,随不忍法。不敬下,即第三法。令后下,即第四法。致令下,即第五法。好作下,即彼五怖畏中文:一、不修身、戒、心、智;二、与尼相近;三、好作文颂等,即如文引;四、为衣食故,舍练若,入聚落;五、为衣食故,多所求觅。善见五种住法,毗婆沙即翻为论。多论毗尼四义,胜余二藏四广,说出四分。彼明比丘论法毗尼,必须详审详句,以三藏教法印定是非。十诵名为四墨印:初、从佛闻,二、从众僧闻,三、从二、三人闻,四、从一人闻。所闻有四,捡勘并同。余如钞记,寻对可知。

曾以贞观九年春,因游方次于泌部绵上县鸾巢村僧坊,出疏两卷,诸用讲解,为文句略指,非学未知。至二十二年春,于终南山丰德寺三五德旧,更请重出,余不获已,辄复疏之。昏朽之情,薄得披约,至于要妙,所未尽也。二月二十七日为读讫,更待重修,知复何日。约卷则前轻而后重,就义则前重而后轻,据理前后未闻,附辞始终易识。旧五十纸,今二倍增,想披寻者,无嫌不隐。

批文。初叙初制。前本至下,次明重撰。今本绝笔即讲,因记时日。约下,三、对校。二本有四:初句明卷,前二故轻,后四故重;次句明义,前本文略故义重,后本文广故义轻;第三句显理;第四句示文,后出纸数以释轻重。

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五(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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